桑植县鼓励招商引资的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2014年06月20日

来源:企业减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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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鼓励县内外客商在我县投资兴业,促进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我县境内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不含原矿采掘);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深加工、旅游开发(酒店类项目需取得三星级以上资质)、纯专业市场建设投资项目;原有企业通过招商引资扩大规模符合以上条件的投资项目适用本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投资规模和土地集约利用财政奖励政策。
(一)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且土地亩均投资额达100万元以上,进入工业园区的投资项目给予1万元/亩的奖励。
(二)投资额在3000—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且土地亩均投资额达100万元以上,进入工业园区的投资项目给予2万元/亩的奖励,工业园区外的投资项目给予1万元/亩的奖励。
(三)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1亿元(不含1亿元)且土地亩均投资额达100万元以上,进入工业园区的投资项目给予3万元/亩的奖励,工业园区外的投资项目给予2万元/亩的奖励。(四)凡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且土地亩均投资额达1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享受更加优惠的奖励政策,具体奖励另行商议。(五)投资规模和土地集约利用奖励,按项目竣工、投产两个阶段分别给付1/2。
第四条  税收方面的财政奖励政策。
(一)新办企业的增值税、营业税县级财政所得部分,投产创税后按年度连续3年给予奖励,其中,工业园区投资项目按县级所得部分40%予以奖励,工业园区外投资项目按县级所得部分20%予以奖励;对原有企业通过招商引资扩大规模的投资项目新增的增值税、营业税县级财政所得部分,投产创税后按年度连续3年给予奖励,其中,工业园区投资项目按县级所得部分40%予以奖励,区外按县级所得部分20%予以奖励。
(二)积极帮助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国家西部开发、湘西地区开发、民族地区等应享受的优惠政策。
第五条  收费方面的扶持政策。(一)各类规费由县政务中心按照“多家费,一家收,分头拨”、“联审联办”等制度收取;对已投产的外商企业按照“全年费一次定,多家费一家收”的办法收取。其他部门一律不得向企业直接收取任何费用。(二)项目前期和建设期间,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含矿产资源税费统征项目、资源补偿性收费项目)扣除上交省市部分和工本费外,对工业园区内的项目,县级行政性收费按最低标准的5%收取,县级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的10%收取;对工业园区外的项目,县级行政性收费按最低标准的10%收取,县级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的20%收取。
(三)项目投产后,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不含矿产资源税费统征项目、资源补偿性收费项目)扣除上交省市部分和工本费外,对工业园区内的项目,县级行政性收费按最低标准的10%收取,县级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的20%收取;工业园外的项目,县级行政性收费按最低标准的20%收取,县级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的30%收取。
(四)涉及县内有关单位收取的有偿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收费标准的40%收取。
第六条  金融支持政策
(一)县政府建立工业园区的投融资平台;县政府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开展银企合作,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二)对县重点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一律列入“VIP”用户范围,在贷款办理、资金结算方面提供快捷便利的优质服务,确保资金流通渠道的畅通。建立金融机构与重点外商企业一一对应的新型银企合作关系,开展银企授信服务。
(三)鼓励和支持企业创造条件上市融资,对上市成功的企业,按照“一事一议”的办法予以重奖。
第七条  基础设施配套政策
(一)项目用地一般实行净地出让,涉及的征地、拆迁工作,由县政府牵头,县有关部门及乡镇(场)负责实施。(二)规划的工业园区内项目的水、电、路、通讯等公共设施,由县政府负责实施,配套至项目规划红线。(三)规划的工业园区外项目的水、电、路、通讯等公共设施,由县政府协助投资商实施。
第八条  服务承诺
(一)成立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县长、纪委书记、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招商引资工作。
(二)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或战略投资项目,县政府根据项目情况实行“一项一策”。
(三)所有招商项目实行责任部门跟踪负责制及联络人制度,实行“全程代理代办”、“一条龙服务”和限时办结制度,重大项目实行县级领导联系制度。
(四)优化投资环境,对投资企业依法保护。对因政令不通、不作为、乱作为等损害投资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严肃查处;对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为政策执行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第九条  表彰奖励政策
(一)对乡镇招商引资在辖区内新办企业或异地落户工业园的项目实行税收分成奖励,其奖励办法另行规定。乡镇采用委托招商方式引进项目到县内其他区域的按中介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二)对县直招商责任部门,在引进项目投产后,给予一定的工作经费奖励;对政府行政事业相关服务部门分别由外商企业参与年度测评,对前三名给予表彰奖励。
(三)对引进投资项目的中介单位或个人(国家公务员除外)实行奖励。
1.单位或个人引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000万元的部分,按1%奖给中介单位或个人,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0.5%奖励,超过2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0.3%奖励。
2.单位或个人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深加工、旅游开发(酒店类项目需取得三星级以上资质)、纯专业市场建设的投资项目,对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内的部分(含1000万元),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奖给中介单位或个人,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0.5%奖励,超过2000万元部分按0.3%奖励。
3.以上单个项目奖励最高限额为30万元 。
4.所有招商项目均按委托招商程序采取委托方式进行招商,受托人不得再行委托。
第十条  优惠政策兑现和引资人奖励申报审定程序
(一)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和奖励的申报审定程序。项目收费优惠,按照部门申报,集中审定的办法,由县政务中心会同县商务(招商合作)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监察局、县物价局等部门审核,并报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统一收取并分解到各个部门;凡享受土地、税收等财政性奖励政策的企业,由企业于竣工或投产当年12月底前向县商务(招商合作)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县商务(招商合作)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审计局、县国土局、县监察局、县统计局等部门审核,并报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于次年第一季度内兑现奖励。
(二)税收分成奖励的申报审定。由乡镇(场)于每年12月底前向县财政局提交分成奖励报告和相关证明,经县财政局会同县商务(招商合作)局、县发改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审计局、县国土局、县监察局、县统计局等部门审核,并报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于次年第一季度内兑现奖励。
(三)引资人奖励的申报审定。引进项目在规定的建设期限内投产后,由引资人于投产当年12月底前向县商务(招商合作)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县商务(招商合作)局会同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审计局、县国土局、县监察局、县统计局等部门审核,并报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于次年第一季度内兑现奖励。逾期未申报并经县商务(招商合作)局催报后仍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
第十一条  附则
(一)单位或个人向国家、省、市争取的政策性项目资金、国债资金、银行贷款和无偿援助资金项目不在此奖励范围。
(二)对矿产、能源、旅游等资源型开发项目,投资商必须在取得开发权后约定期限内进行实质性开发,并在合同约定时限内规模化生产。超过约定期限没有正常开发建设和规模生产的,县政府依法依规无偿收回开发权,损失不予补偿,并追回已享受的奖励资金。
(三)对酒店类旅游开发项目的投资规模和土地集约利用奖励、税收财政奖励、中介奖励、工作经费奖励,在酒店获得星级授牌后予以兑现。
(四)同一项目已享受国家、省、市优惠政策,不再重复享受。
(五)本规定由县商务(招商合作)局负责解释。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6月6日发布的《桑植县招商引资优惠办法》(桑发〔2003〕11号)和《桑植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桑政发〔2003〕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