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南省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起草说明

发布时间:2024年03月01日       来源:省农业农村厅      阅读:34次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相关工作的通知》(农办政改〔2023〕5号)要求和迎春常务副省长关于土地流转工作的指示批示精神,我厅起草了《湖南省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有序引导工商资本下乡,规范工商资本流转土地行为,切实保护广大农民合法权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连同已经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均明确要求:加强对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的监管和风险防范。2022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将“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列入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并明确实施机关是“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乡镇政府(由农业农村部门或者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承办)”。

二、起草过程

一是开展调研。4月份,我厅下发《关于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等相关问题调研的通知》,要求各市州及部分县市区开展调研,充分掌握辖区内目前工商资本流转土地的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收到市县调研报告49篇,夯实了文稿起草的政策基础。二是起草文稿。根据各市州调研情况及农业农村部政策文件要求,形成了本《办法》征求意见稿。三是征求意见。书面征求了自然资源厅等省直有关部门、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社会公众等意见,共收集57条意见,经研究采纳了30条。9月1日,我厅召开听证会,与会14名代表提出了6条建议,采纳了4条。四是审查完善。经修改完善后,我厅法规处出具了《法规审核意见》。11月24日,厅党组会议予以审议。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四章十七条内容。第一章总则,共四条。主要阐述了制定办法的目的、依据、管辖对象与管辖范围。明确了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审批应坚持的政策底线、农地农用、因地制宜等原则。第二章审核审查,共四条。明确省、市、县、乡四级在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方面的工作职责。规定了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实行分级审查审核制度,根据流转面积分别在省、市、县、乡四级审查审核,同时对申请材料、审查审核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第三章风险防范,共五条。明确各级政府要加强风险防范,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要做好监督指导,鼓励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积极探索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风险保障金制度。第四章附则,共四条。明确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监管监控机制,并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规定了行政审批收费要求和本《办法》实施时限。